赴陸港澳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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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港澳【訊息公告】
赴大陸地區申請 (含轉機、過境)
| 對象 |
本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之公務員及教育人員 (包含校長、副校長、教授兼任一級主管) |
本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之公務人員 非屬左述類別之教師、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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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表單 |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請至本校差勤系統填寫) |
| 出發前 |
*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於赴大陸地區前或行程變更前將變更行程相關文件送至人事室至線上系統變更申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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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臺後 |
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以書面送達人事室,由人事室將返臺通報表上傳至內政部移民署系統。 |
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以書面送達人事室。 |
備註: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屬「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
《表單下載〉
赴香港澳門地區通報 (含轉機、過境)
配合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申明本校同仁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含過境轉機),且不論因公務或非因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請依下列程序申報:
一、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
| 身分別 | 因公務事由 | 非因公務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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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機關首長(校長)另依規定辦理。 |
出境日一週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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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日三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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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校聘教師及校聘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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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
| 身分別 | 因公務事由 | 非因公務事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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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機關首長(校長)另依規定辦理。 |
出境日一週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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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日一週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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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
- 上述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1.港澳官方人士。2.港澳民意代表。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表單下載〉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表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
赴陸港澳宣導懶人包及簡報
- 公務員赴陸程序規範與注意事項(內政部移民署)
- 國人赴陸風險實際案例懶人包(大陸委員會)
- 對有需要前往大陸的國人幾點提醒與建議懶人包(大陸委員會)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澳門通報制度簡要流程圖(大陸委員會)
- 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宣導圖卡(大陸委員會)
赴陸港澳相關法規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 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 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
- 教育部115年3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641號書函_重申國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陸港澳地區,均應落實申請及通報等相關規定,以避免違規情形而受行政究責。
- 115年4月21日校函_重申本校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務教師赴陸港澳地區(包含轉機),請落實申請及通報等相關規定。
上次更新時間:2026/10/1 下午 03: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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