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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港澳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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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港澳【訊息公告】

 


 

 

赴大陸地區申請 (含轉機、過境)

對象

本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之公務員及教育人員

(包含校長、副校長、教授兼任一級主管)

本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之公務人員

非屬左述類別之教師、職員

適用表單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請至本校差勤系統填寫)

出發前
  1. 申請人應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並檢附行程表、邀請函及其他必要佐證資料,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7個工作日前(不含申請日、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以書面送達人事室。
  2. 人事室依申請人檢附之資料,至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辦理申請。
  3. 內政部審核結果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及本校。
  4. 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資料登錄;登錄完成後,系統將自動寄發通知信,請點選通知信內「資料檢視」,將登錄結果以PDF格式存檔。
  5. 填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掃描成電子檔,並將紙本送交人事室留存。告知書一式2份,1份由當事人收存,1份由本校留存。
  6. 至本校差勤系統辦理赴陸申請,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出國申請單(出差單),並將前開「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結果及「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電子檔上傳為附件。
  7. 申請人應俟內政部核發進入大陸地區許可,並經本校核准後,始得赴陸。未經內政部許可者,移民署於國境線上原則不予放行出境。

*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於赴大陸地區前或行程變更前將變更行程相關文件送至人事室至線上系統變更申請作業。

  1. 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資料登錄;登錄完成後,系統將自動寄發通知信,請點選通知信內「資料檢視」,將登錄結果以PDF格式存檔。
  2. 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填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掃描成電子檔,並將紙本送交人事室留存。告知書一式2份,1份由當事人收存,1份由本校留存。
  3. 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不含申請日、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至本校差勤系統申請赴陸,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出國申請單(出差單),並檢附行程表、邀請函及其他必要佐證資料。
  4. 並將前開「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結果及「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電子檔上傳為附件。
  5. 經本校核准後,始得赴陸。
返臺後

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以書面送達人事室,由人事室將返臺通報表上傳至內政部移民署系統。

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以書面送達人事室。

備註: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屬「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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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香港澳門地區通報 (含轉機、過境)

配合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申明本校同仁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含過境轉機),且不論因公務或非因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請依下列程序申報:

 

一、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

身分別 因公務事由 非因公務事由

公務人員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機關首長(校長)另依規定辦理。

出境日一週前提出

 

  1. 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
  2. 填「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紙本送人事室通報陸委會)
  3. 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送人事室備查)
  4. 填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並上傳至本校差勤系統,同時繳交紙本送人事室留存(1式2份,1份由當事人收存,1份由本校留存)。
  5. 至本校差勤系統辦理赴港澳申請,填具出差單,並將前開資料上傳附件。

出境日三日前提出

 

  1. 填「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紙本送人事室備查)
  2. 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送人事室備查)
  3. 填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並上傳至本校差勤系統,同時繳交紙本送人事室留存(1式2份,1份由當事人收存,1份由本校留存)。
  4. 至本校差勤系統辦理赴港澳申請,填具出國申請單,並將前開資料上傳附件。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校聘教師及校聘職員

  1. 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
  2. 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資料登錄
  3. 至本校差勤系統辦理赴港澳申請,填具出差單,並將前開資料上傳附件。
  1. 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資料登錄
  2. 至本校差勤系統辦理赴港澳申請,填具出國申請單,並將前開資料上傳附件。

二、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

身分別 因公務事由 非因公務事由

公務人員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機關首長(校長)另依規定辦理。

出境日一週前提出

 

  1. 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
  2. 填「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紙本送人事室通報陸委會)
  3. 填「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紙本送人事室通報陸委會)
  4. 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送人事室備查)
  5. 填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並上傳電子檔至本校差勤系統,同時繳交紙本送人事室留存(1式2份,1份由當事人收存,1份由本校留存)。
  6. 至本校差勤系統辦理赴港澳申請,填具出差單,並將前開資料上傳附件。

出境日一週前提出

 

  1. 填「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紙本送人事室通報陸委會)
  2. 填「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紙本送人事室通報陸委會)
  3. 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送人事室備查)
  4. 填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並上傳電子檔至本校差勤系統,同時繳交紙本送人事室留存(1式2份,1份由當事人收存,1份由本校留存)。
  5. 至本校差勤系統辦理赴港澳申請,填具出國申請單,並將前開資料上傳附件。

備註:

  1. 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
  2. 上述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1.港澳官方人士。2.港澳民意代表。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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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港澳相關法規

 

上次更新時間:2026/10/1 下午 03: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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